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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非法捕猎候鸟的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发表时间: 2025-04-23 04:05:57 发布于:乐鱼棋牌
候鸟在生态系统中扮演关键角色,捕食害虫、传播种子,维护生态平衡,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部分;其为观鸟等生态旅游提供资源,推动经济发展;承载丰富文化象征,维系文化传承;还是跨国界的生态财富,保护它们是履行国际责任,促进全球生态协同,守护地球家园的必然要求。
洪湖是中国第七大淡水湖,湖北省第一大湖,也是国际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其良好的湿地环境和丰富的湿地资源,为候鸟提供了理想的栖息和觅食场所。每年12月中旬至12月下旬是候鸟飞抵洪湖越冬的时节,越冬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至次年3月。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测到的鸟类有345种。这中间还包括白鹤、东方白鹳、青头潜鸭等国家一级保护鸟类,白琵鹭、罗纹鸭、棉凫等国家二级保护鸟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于违反法律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接下来,让我们深入具体案例,一同了解非法狩猎候鸟的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这些生态警示录中汲取教训,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案例一:广东从化邓某某、陈某某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来源:法治从化)
2021年年底,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在未获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停猎区、停猎期内,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通过架设捕鸟网的方式,猎捕斑头鸺鹠、领角鸮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及国家三有保护野生鸟类共7只。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陈某某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失31500元。从化区检察院依法对两人提起公诉。经审理,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并进行罚金处罚。
本案中,邓某某、陈某某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虽然邓某某、陈某某辩称架设粘网的目的是保护果实不受鸟类啄食而不是为了狩猎,但其在停猎区、停猎期内,通过架设捕鸟网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并食用捕获的鸟类,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两名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是其触犯刑法的根本原因,但是不懂法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因不懂法而构成犯罪同样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湘江源头千年鸟道湖南蓝山黄某生、张某武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3年9月至10月,黄某生在蓝山县采用电瓶灯强光照明等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交张某武出售。经鉴定,涉案鸟均为三有野生动物。杨某、盘某民从张某武处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同时带来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均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蓝山法院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黄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张某武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生、张某武、盘某民、杨某分别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能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相应的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另,根据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
本案中,公诉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要求黄某生、张某武、盘某民、杨某一同承担起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作为直接猎捕野生鸟类的黄某生,藏匿、收购、贩卖野生动物的张某武,两人通过猎捕、贩卖野生动物来获取非法收入,形成了猎捕—藏匿—贩卖的利益链。盘某民、杨某为了一己之私,向张某武购买野生动物,由于其的购买行为以及需求,导致野生动物的买卖存在市场,致使类似黄某生、张某武之流为利益,铤而走险,猎捕、贩卖野生动物,触碰法律红线。四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行为均在直接或者间接上造成了野生动物的灭失,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这不仅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冲击,也对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隐患,因此,四人均应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利用候鸟迁徙过境之机,在高唐县韩尹路(泉林湿地东)北侧的芦苇地内架设四张捕鸟粘网,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处缓刑,并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野生动物价值损失等赔偿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濒危动物。2023年4月9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依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作为神志正常的成年人,其明知自己架设粘网会导致各种不一样的种类的鸟死亡,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非法架设四张粘网,捕获约30只不一样的种类的鸟,其中12只雀形目鹟科动物红喉歌鸲、5只雀形目鹟科动物蓝喉歌鸲,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保护物种,经鉴定涉案17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价值共计人民币25500元,价值超过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图片与案例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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